平潭归纳试验区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食物运营者依法实行进货查验责任免予处分的辅导定见
来源:bob综合官网 发布时间:2025-08-28 05:47:34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食物安全法》”)第136条和《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农产品出售办理办法》”)第54条的了解,参照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特制定本辅导定见。
“可以免予处分”不是“有必要免予处分”,各办案单位在详细操作中,可以精确的经过详细状况而定是否免于处分。即便不合格食物运营者具有了可以免予处分的三个条件,办案单位亦可依据案子详细情节、食物运营者片面差错、既往体现、进货时是否尽到合理留意责任、慎重的查验责任、不合格食物发生的原因等要素,作出给予行政处分或免予行政处分的决议。
2.食用农产品运营者依据食用农产品的特性、买卖习气、《食物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农产品出售办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则实行进货查验责任。
食物运营者进货时,除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查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实行形式上的查验责任外,还应慎重地、细心地查验购进的食物,实行实质上的查验责任。
四、关于“有充沛依据证明其不知道所收购的食物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断定。
(一)食用农产品运营者收购活动摊贩、农人、渔民的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则,查验并保存经供货人签字供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自己的联系方式、“购货凭据”(“收款收据”具有“购货凭据”的效能),可以确定该运营者实行了“照实阐明进货来历”责任。
(二)不能仅凭食物运营者单方面供给的供货方称号、地址、联系方式和购货收据断定食物运营者是否实行“照实阐明进货来历”责任。应依据核对成果,作出不同的断定:
1.供货商供认供货的真实性或许尽管不供认,但经核对事实的,可以确定食物运营者实行了“照实阐明进货来历”责任。
2.供货事实,但供货商供给的许可证、进货凭据、合格证明、公章等是假造或虚伪的,食物运营者实行了合理留意责任、慎重的查验责任,依然难以辨认相关证明是虚伪的,不影响对食物运营者实行了“照实阐明进货来历”责任的确定。
3.食物运营者假造并供给虚伪的进货凭据,不能确定“食物运营者照实阐明进货来历”。
因为食物运营者自己仓储不妥、疏于办理或成心添加等问题形成不合格食物的,不得免予处分。
2.食物运营者实行进货查验责任存在瑕疵的,不得免予处分。但可以精确的经过详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分。
食物运营者实行了形式上的进货查验责任,但不全面、不充沛、不到位,或许没有尽到合理留意责任、慎重的查验责任,对收购不合格食物存在差错的,不得免予处分,但可依据食物运营者差错程度,从轻或减轻处分。
存在依法从重从严的景象,不得免予处分。《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第67条规则存在以下景象的,应当从重从严:
(1)因违反食物安全法令、法规遭到行政处分后一年内又施行同一性质的食物安全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
(2)因违反食物安全法令、法规遭到刑事处分后又施行食物安全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连锁运营企业,一年内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次数核算,各门店独自核算,不计入集团违法次数。
食物运营者因实行了进货查验责任,被免予处分的,应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处置不合格食物,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成果,妥善解决与顾客胶葛。
(一)办案单位在收到食物不合格查验定论后,应在5个作业日内将查验陈述和抽样查验成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物生产运营者,并奉告其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应当承当的责任。
(二)办案单位在收到食物不合格查验定论后,应当及时发动核对处置作业,并及时(无需比及查询完结)抄告该批次不合格食物经销商或生产商所在地商场监管或农业乡村等部分。
(三)不合格食物经销商或生产商所在地商场监管或农业乡村等部分对经销商或生产商供给的相关证明资料提出贰言的,各办案单位在收到贰言后,应重启查询程序。
(四)办案单位拟适用《食物安全法》第136条、《食用农产品出售办理办法》第54条规则免予处分的,应当在《案子查询完结陈述》“处理定见”中,将案子线索抄告、移送状况予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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